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團
李美玲
李美慧
李明芳
上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由銓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15號、第9816號、第9817號、第9818號、第98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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