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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4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義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31、16104、16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義勝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邱義勝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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