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重附民,8,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曾○○ 住新竹縣○○市○○里○○街000號
曾○○○
被 告 陳彥翔

陳秉成

上列被告陳彥翔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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