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金簡,20,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庭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447號、第11460號、第12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庭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范庭魁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方便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基於對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犯意與幫助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初某日,在新竹市○○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者,提供不詳詐欺者作為詐欺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以此行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嗣該不詳詐欺者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所示施用詐術之方式,詐騙洪鈺筑、林振銘、呂佩芸,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至范庭魁上開銀行帳戶內。

嗣因洪鈺筑、林振銘、呂佩芸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洪鈺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林振銘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呂佩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范庭魁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洪鈺筑、林振銘、呂佩芸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證人洪鈺筑、林振銘之本案相關網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證人呂佩芸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影本各1份附卷可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范庭魁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

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前開帳戶,為單純之一幫助行為,其幫助不詳詐欺者分別詐取證人洪鈺筑、林振銘、呂佩芸之財物,屬一次幫助行為而同時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僅成立1次幫助犯罪行為。

再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二)減輕事由:1.幫助犯被告幫助他人洗錢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就上開幫助洗錢之犯行,於偵訊時自白,本院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遞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近年來國內多有詐欺犯案,均係使用人頭帳戶以作為收受不法所得款項之手段,竟仍為幫助他人詐欺、幫助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洗錢犯行,供詐欺犯取得所騙之財物,助長詐欺惡行,對於社會秩序之擾亂不言而喻,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本件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洪鈺筑 於109年10月6日某時許,與洪鈺筑聯繫,佯稱可透過參與賽馬博弈遊戲之方式獲利云云。
109年10月8日晚上10時許,匯款10,000元。
合庫帳戶 2 林振銘 於109年10月7日晚上9時57分許,與林振銘聯繫,佯稱有雷神GK公仔可供購買云云。
109年10月10日上午7時42分許,匯款5,000元。
合庫帳戶 3 呂佩芸 於109年9月1日晚上8時許,與呂佩芸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之方式獲利云云。
109年10月8日晚上11時32分許,匯款10,000元。
華南帳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