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金訴,10,2022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374、10617、109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犯意部分更正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佳宏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佳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與黃士綱、綽號「吉米」及渠等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苗簡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於本案加重最輕本刑,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詐欺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又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賺取錢財,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款項,共同牟取不法報酬,不僅俾使該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行為,嗣又能便利其等逃避司法之追緝,致被害人受到財產上之損害,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擔任鐵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未婚無子、與母親及姊姊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未扣案之2萬1000元,為被告犯本案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且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374號
第10617號
第10963號
被 告 陳佳宏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00號
居苗栗縣○○鎮○○街00號
(另案於法務部○○○○○○○苗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宏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苗簡字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0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其與黃士綱(另行通緝)於110年4月間加入綽號「吉米」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組織,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參與組織部分,業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款,將遭詐騙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領出,交由詐騙集團成員處理。
陳佳宏、黃士綱與上開詐騙集團所屬其他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不法所有及違反洗錢犯罪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6月10日,先由該詐騙集團所屬其他成員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line向馬筱維誆稱係馬筱維姪子,因其父即馬筱維之弟生病須要用錢欲借款,馬筱維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依對方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對方所指定如附表所示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人頭帳戶部份另由警方偵辦)。
經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交付上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予陳佳宏,由黃士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陳佳宏前往附表所示地點,由陳佳宏持所取得之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時間,操作ATM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陳佳宏、黃士綱自提領款項分別取得7%、4%報酬後,將所餘款項交由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二、案經馬筱維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佳宏警詢、偵查中供述 被告陳佳宏擔任車手,由同案被告黃士綱駕車前往提領告訴人所匯入款項。
2 告訴人馬筱維警詢中指述 告訴人因遭詐騙而依對方指示匯款至對方所指定銀行帳戶。
3 匯款單、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因遭詐騙而依對方指示轉帳至對方所指定銀行帳戶。
4 李明樺玉山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告訴人將款項存入李明樺玉山銀行帳戶,隨即遭人提領。
5 ATM監視器提領照片 被告陳佳宏前往超商、銀行,操作ATM提領告訴人所匯入之款項。
6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汽車出租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同案被告黃士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被告陳佳宏提領款項。
三、核被告陳佳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陳佳宏、同案被告黃士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陳佳宏所犯上開加重詐欺罪、洗錢罪,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陳佳宏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陳佳宏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戎豪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馬筱維 110年6月10日上午10時58分 30萬元 李明樺 玉山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0日 11:31 11:32 11:33 新竹縣○○市○○○路000號1「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110年6月10日 16:20 新竹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海天門市」 3萬元 110年6月11日 00:18 00:19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佳香門市」 2萬元 2萬元 110年6月11日 00:34 00:35 新竹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新竹分行」 5萬元 2萬9000元 110年6月11日上午10時29分 68萬元 江佩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鹽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