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仕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仕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