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金訴,280,2023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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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仕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仕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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