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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金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囿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6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庭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怡文
書記官 謝沛真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囿瑾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囿瑾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30日下午6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商店,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獲得現金新臺幣(下同)4342元之報酬,供詐騙集團匯入詐騙款項,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3個帳戶之帳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
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謝沛真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林愉庭 110年8月30日下午1時許,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及通訊軟體聯繫告訴人林愉庭,佯稱:能提供「蝦皮兼職任務群」之打工機會工作賺錢,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10年8月30日下午6時56分許 ②110年8月30日下午7時2分許 ③110年8月30日下午7時10分許 ④110年8月30日下午7時19分許 ⑤110年8月30日下午7時26分許 ⑥110年8月30日下午7時40分許 ⑦110年8月30日下午8時3分許 ⑧110年8月31日上午9時55分許 ⑨110年8月31日下午12時57分許 ⑩110年8月31日下午1時13分許 ⑪110年8月31日下午1時27分許 ⑫110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許 ①2,190元 ②2,190元 ③4,980元 ④4,980元 ⑤1萬8,780元 ⑥3萬3,600元 ⑦3萬元 ⑧3萬元 ⑨3萬1,000元 ⑩2萬400元 ⑪1萬元 ⑫5,000元 ①中信銀行帳戶 ②中信銀行帳戶 ③中信銀行帳戶 ④中信銀行帳戶 ⑤中信銀行帳戶 ⑥中信銀行帳戶 ⑦中信銀行帳戶 ⑧國泰銀行帳戶 ⑨國泰銀行帳戶 ⑩國泰銀行帳戶 ⑪國泰銀行帳戶 ⑫國泰銀行帳戶 2 蔡冬敏 先於110年8月30日下午1時許,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及通訊軟體聯繫告訴人蔡冬敏之女兒即告訴人林愉庭,佯稱:能提供「蝦皮兼職任務群」之打工機會工作賺錢,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林愉庭陷於錯誤後,再透過告訴人林愉庭轉達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之訊息。
110年8月30日下午8時13分許 1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3 葉名婕 110年8月30日下午3時許,通過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葉名婕,佯稱:可以提共「149蝦皮」打工機會工作賺錢,要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10年8月31日 ②110年8月31日 ③110年8月31日下午12時19分許 ④110年8月31日下午1時36分許 ⑤110年8月31日下午2時59分許 ⑥110年8月31日下午3時2分許 ⑦110年8月31日下午4時16分許 ①2,190元 ②2,190元 ③9,960元 ④1萬5,000元 ⑤1萬元 ⑥7,000元 ⑦1萬1,200元 ①國泰銀行帳戶 ②國泰銀行帳戶 ③國泰銀行帳戶 ④國泰銀行帳戶 ⑤玉山銀行帳戶 ⑥玉山銀行帳戶 ⑦玉山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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