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附民,1032,2023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32號
原 告 吳勤櫻
被 告 傅譯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5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