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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67號
原 告 黃淵麟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黃一展
游建成
吳宇承
張正豪
陳建名
李驥(現更名:林宥峻)
黃子洋
鄭立揚
鄭緯志
裴秋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7號、111年度訴字第89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黃一展、游建成、吳宇承、張正豪、陳建名、李驥(現更名:林宥峻)因被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7號、111年度訴字第89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子洋被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17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黃子洋請求損害賠償,並於起訴時聲請若本件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案原告以被告鄭立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以被告鄭緯志、裴秋紅為被告鄭立揚共同侵權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是其主張被告鄭立揚、鄭緯志、裴秋紅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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