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附民,1167,2023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6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被 告 許家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64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許家倫被訴贓物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6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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