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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周柏言
被 告 莊翼誠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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