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附民,276,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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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許季暐
被 告 王張皓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與檢察官前案起訴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重複起訴,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繫屬於本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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