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附民,330,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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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徐 和



被 告 王任田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22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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