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附民,910,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1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次聖嘗

法定代理人 林鴻鈞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尚玄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000號9樓之8 法定代理人 曾鐘膜 住○○市○○路000號0樓之0被 告 楊乃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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