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易,115,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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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善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善允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8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沿桃園市○○區○道0號公路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駛至新竹縣○○鄉○道0號南向車道98.5公里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安全之間隔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與同向前方沿外側車道直行之告訴人徐秀蓮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迨見告訴人徐秀蓮隨前車煞車減速而煞車不及,致追撞告訴人徐秀蓮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告訴人徐秀蓮自小客車再往前推撞證人廖虹達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乘客即證人余合俊)、證人林榮豪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證人阮呂軍昇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證人張育瑋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證人張國鴻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證人余昕晏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以及證人江明峰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乘客即證人李潔如),適有證人黃秀珍所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內側車道行駛則再因告訴人徐秀蓮、證人林榮豪遭撞擊後失控自用小客車波及而發生碰撞肇事,致告訴人徐秀蓮受有右額頂葉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約8公分長撕裂傷已縫合、上唇黏膜擦傷、左側上頷骨、顴骨、眼眶骨骨折、結膜下出血(左眼)等傷害。

因認被告莊善允涉犯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新竹縣竹東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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