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易,120,2023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世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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