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易,133,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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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宜臻
被 告 郭勝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成立和解,被告並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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