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易,138,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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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浩賓


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許育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凌浩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凌浩賓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2年8月15日向被告之住所送達,並由被告本人親收,被告嗣在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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