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易,226,2023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26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宗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17時36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沿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3段東往西方向內側車道行駛,行經中興路3段與民權路口時,本應注意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且車輛行經設有號誌管制之路口,應依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靠邊行駛、亦未依號誌管制行駛,而貿然闖越紅燈直行,適有告訴人韓語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權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上開路口欲左轉中興路3段,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韓語昕人車倒地而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韓語昕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