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易,293,2023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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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崑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崑維無駕駛執照,於民國111年3月9日上午10時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2段與信義街口無號誌卜字型三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於注意,逕自前行,適告訴人莊培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路口未暫停看清有無來車即逕行迴轉,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胸部及肢體多處挫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且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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