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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再開辯論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國松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0月2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2年11月29日宣判。
茲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就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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