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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興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興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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