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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怡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怡君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中午12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西南往東北方向沿新竹巿東區民族路行駛至該路與民生路口,本應注意車輛行經設有號誌管制之路口,應依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進入路口,適有告訴人賴柏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西北往東南方向沿民生路依綠燈號誌指示直行駛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上背部、頸部、左肩、上臂、肘、腕部多處、右大腿、膝、小腿多處挫扭傷併右小腿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暨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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