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易,782,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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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瑞金於民國112年8月6日13時19分許,駕駛其子姜為名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縣湖口鄉民生街往中正路一段方向行駛,行經民生路46號土地銀行前時,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氣晴、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而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徐佳翎正欲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惟尚未起步、左腳尚在地上,遭被告陳瑞金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輪胎輾過左腳,告訴人徐佳翎因而受有左腳挫傷之傷害。

嗣經告訴人徐佳翎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徐佳翎告訴被告陳瑞金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和解而不欲再追究,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

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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