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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俊賢
被 告 劉振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李建寧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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