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附民,161,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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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廖吳智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柏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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