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附民,30,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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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蔡桂城


被 告 高永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6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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