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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9號
原 告 張○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羽潔
被 告 郭盈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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