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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26號
原 告 林慶燦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楊瓊華
原 告 林澤宏
林幸宜
林澤明
林權均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庭律師
被 告 蔡嘉祥
彭彥麟即彥麟果菜行
上列被告因被告蔡嘉祥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30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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