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附民,432,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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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32號
原 告 蔡蕙如
兼法定代理人 鄭淑貞
被 告 魏嘉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交易字第388 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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