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58號
原 告 陳惠娸
被 告 林佑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原告陳惠娸等部分,雖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陳惠娸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