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蔡明翰
何岡霖
被 告 劉永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5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