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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3號
原 告 黃瑞裕
黃敬捷
黃慕云
徐千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劉順寬律師
被 告 陳新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54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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