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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00號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5號原 告 吳旻蒼
劉素月
上 一
訴訟代理人 吳旻蒼
原 告 鄧春妹
原 告 楊舒喻
被 告 徐名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7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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