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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張雅娟
被 告 賴順揚
玖旋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溫錦鶯
被 告 輝駿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玉鐙
被 告 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玉銘
被 告 輝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被 告 婁𡨛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2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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