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交附民,76,2023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胡毅源
被 告 戴志軒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108號(原112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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