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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謝志泓
被 告 饒雅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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