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原交附民,18,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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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8號
原告KONG KUOK PING(中文姓名:江國平)




U HUNG HOON(中文姓名:余訓鳳)




被告李佩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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