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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若梅
指定辯護人 劉宜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一一二年度原易字第八○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葛若梅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相驗屍體證明書翻拍照片在卷可參,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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