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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若梅
指定辯護人 劉宜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葛若梅於本案起訴後,業於113年2月27日死亡一節,有相驗屍體證明書翻拍照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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