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原簡附民,2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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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廖俊凱
被 告 許紘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3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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