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原訴,28,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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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佳玲


戴經邦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育齊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闕佳玲、戴經邦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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