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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毅
選任辯護人 林志澔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黃麟鈞
楊舜堡
徐志杰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子毅、黃麟鈞、楊舜堡、徐志杰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聽取公訴人、被告4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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