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李季芸
被 告 陳鈺婷
葉家佑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二監執行 中)
吳帥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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