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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黃雅芳
被 告 甘志祥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原金簡字第1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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