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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黃虞敏
被 告 傅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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