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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蕭涵文
被 告 葉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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