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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錢隆富
被 告 葛良拜
戴瑞香
葛建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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