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單禁沒,167,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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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進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6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進寶於㈠民國111年3月14日晚上6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被告温進寶因另案為警拘提到案,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又於111年5月14日上午8時2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5月13日下午5時45分,在新竹縣竹北市豆子埔溪橋上,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並於111年5月14日上午8時2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而被告上開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2年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又上開㈡案件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故上開㈠㈡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號、第6號、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本案查獲時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温進寶於①111年3月14日晚上6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被告温進寶因另案為警拘提到案,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②又於111年5月14日上午8時2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5月13日下午5時45分,在新竹縣竹北市豆子埔溪橋上,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並於111年5月14日上午8時2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而被告上開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2年2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又上開②案件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故上開①②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號、第6號、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確認無訛。

㈡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
編號 品項 扣押物品清單所在卷頁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鑑定書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304公克,驗餘淨重0.300公克)及包裝袋 111毒偵緝5卷第93頁 112年度安字第285號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毒偵緝5卷第97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150公克,驗餘淨重0.147公克)及包裝袋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毒偵緝5卷第98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 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300公克,驗餘淨重0.293公克)及包裝袋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2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毒偵緝5卷第99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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