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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曜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812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曜宇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晚上8、9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居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
嗣於110年11月11日上午7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42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莊曜宇於110年11月10日晚上8、9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巷00號居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
嗣於110年11月11日上午7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142號予以緩起訴處分,嗣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01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2月24日起至112年8月23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確認無訛。
㈡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
編號 品項 扣押物品清單所在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鑑定書 備註 1 乾燥植物1包(驗前淨重1.126公克,驗餘淨重1.114公克)及包裝袋。
111年度緩字第275號緩起訴執行卷第10頁) 111年度白字第46號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1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緩字第275號緩起訴執行卷第13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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